眉山:领导干部被问廉问责将记入档案

发布日期:2009-01-31 发布来源:中国廉政文化网 阅读量:3,902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全市县级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促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眉山市领导干部问廉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领导干部被问廉问责的情况,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在问廉问责说明问题及整改期间,暂缓提拔。

  办法规定,凡是县级领导干部存在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对其廉政勤政状况满意率低于 70%的,或其领导的班子的廉政勤政状况满意率低于 70%的;不廉政勤政的其它情形,将对其进行问廉问责。

  办法还规定,领导干部在收到问廉问责书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要以书面方式实事求是地向市纪委监察局说明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问廉问责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问廉问责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逾期不回复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将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在问廉问责中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案件检查或司法机关办理。 领导干部被问廉问责的情况,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在问廉问责说明问题及整改期间,暂缓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