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检察院通报“9·20”大火初步调查情况
发布日期:2008-11-26 发布来源:中国廉政文化网 阅读量:2,996次据介绍,2008年9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国务院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成立了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步介入调查事故中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杨周武等7人有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指定深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目前,检察机关已侦查终结并对这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龙岗区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原所长杨周武,多次收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的贿赂共计30万元,违反规定擅自调解涉及舞王俱乐部的聚众打架斗殴事件,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龙岗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陈旭明,3次接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好处费共6万元,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龙岗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原中队长陈峰,在明知舞王俱乐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的情况下,不履行督促检查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舞王俱乐部长期非法经营,致使发生特大火灾,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龙岗区同乐派出所原民警刘力飚,收受舞王俱乐部好处费3000元之后,明知舞王俱乐部未通过消防验收、无合法营业执照,未依法取缔,同时,在杨周武涉嫌徇私枉法一案中,违规结案,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龙岗区龙岗街道综合执法队一中队龙东社区巡查组原组长黄忠,严重不负责任,怠于履行对无证经营娱乐场所发现和查处职责,致使舞王俱乐部长期无证经营酿成特大火灾,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原大队长王津,怠于履行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稽查监督职责,致使舞王俱乐部无证经营并最终酿成特大火灾事故,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工作站原副站长刘新华,指示下属隐瞒舞王俱乐部实情,导致舞王俱乐部逃避各种检查,酿成火灾事故,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
针对一些媒体近日报道的陈旭明涉嫌在该歌舞厅拥有干股,家藏现金千万余元,总资产过亿元的传言,新闻发言人介绍: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旭明在任龙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兼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专项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舞王俱乐部无证无照经营且存在涉毒、小姐陪侍等诸多违法行为,在开业1年时间内就发生各类治安和刑事案件24宗,直至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陈旭明分三次接受舞王俱乐部法人代表王静的好处费共计6万元,其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现已指定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这位发言人说:在这起案件终结前,深圳市检察院从未向任何媒体披露案件相关信息。最近部分媒体和社会上有陈旭明家中搜出现金千万元、天花板装满现金、陈妻狂烧钞票、陈在舞王俱乐部持有干股等传闻,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这些传闻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对于社会上流传的陈旭明其他行贿受贿问题,目前尚不能证实,检察机关将继续予以关注,一旦查明有新的犯罪事实,将依法追究,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