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禾推行“五定”制度规范公车管理

发布日期:2008-11-18 发布来源:中国廉政文化网 阅读量:3,009次

  一、实行公车购买“定编”管理制。县廉洁自律办和县财政局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对各单位车辆情况建立台帐。各单位编内购车及增编车辆要有合理资金来源,必须经县廉洁自律办和县财政局审定,在没有挪用专项资金,没有拖欠干部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并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标准统一采购。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购车,不得超标准、超排气量购车,凡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要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的,所购买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并严肃追究单位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如今年我们对县轻工业局不按程序报批就擅自购买公车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对购买的小车进行了没收,并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二、实行车辆被盗“定时”报告和注销制度。要求单位在车辆被盗后当天将事故书面报告公安部门和县廉洁自律办,五天内将事故报告单(公安部门提供)报告县廉洁自律办和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财政部门再根据县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及赔偿款收据复印件,填制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单位凭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办理资产注销手续。今年我县有5个单位的车辆被盗,其中有3个单位按规定的时限向县廉洁自律办进行了书面报告,而另2个没有报告的单位,县廉洁自律办按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理。

  三、实行公车被盗及事故“定责”追究制。一方面如因单位领导、相关责任人、驾驶员对车辆管理不善或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公车被盗,对当事人视情节处以赔偿。(标准如下:车辆购置原值10万元以内,使用年限1—2年的,赔偿原值的40%—50%;使用年限2—4年的,赔偿原值的20%—30%;使用年限4年以上的,赔偿原值的10%—15%。车辆购置原值10万元以上,使用年限1—2年的,赔偿原值的60%—70%;使用年限2—4年的,赔偿原值的40%—50%;使用年限4—6年的,赔偿原值的25%—30%;使用年限6年以上的,赔偿原值的15%—20%。赔偿款全额上缴县财政。)同时,该单位一年内不得购买新车,该单位负责人必须写出深刻检查,由县纪委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并在全县通报批评。例如,今年我们对县泮头水库和县委办车辆被盗之事按程序进行了调查处理,在全县进行了通报批评,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明确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将车辆擅自交给未取得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出车、借车;使用车辆从事犯罪行为;其他故意违规违纪行为),一切损失由驾驶员承担(指保险赔付以外差额部分)。

  四、实行公车驾驶“定员”制。公车一律由驾驶员岗位的专业人员驾驶,严禁非驾驶员岗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凡擅自驾驶公车者,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罚款2000—5000元,并追究私驾公车者的党纪政纪责任,罚款上缴县财政。凡因公车私驾发生交通事故、被盗等情况,一切损失由私驾公车者承担,并追究私驾公车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今年我们调查处理了石桥镇原党委书记邝某违规驾车造成一死一伤交通事故后找人顶替问题,邝某已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并免去中共石桥镇党委书记职务。

  五、实行公车处置“定点”制。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处置权归政府,县政府委托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公车处置必须按如下程序进行。即:到报废期属于报废车辆的,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并填写《嘉禾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县廉洁自律办研究审签后,委托技术部门鉴定。经鉴定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车辆报县廉洁自律办审批后方能报废,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减本单位固定资产。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更新车辆的,原则上原车辆必须进行处置。原车辆的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县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车辆评估价值确定底价,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拍卖。未经县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而擅自处置车辆的单位,没收其全部处置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单位公车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存入县财政国有资产处置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据统计,今年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处置公车15台,盘活金额33万多元。